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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14:48:56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柜式干粉滅火裝置產品認證檢驗要求
1 檢驗依據
GB16668-2010《干粉滅火系統及部件通用技術條件》
2 檢驗項目
2.1 型式試驗
檢驗項目為GB16668-2010《干粉滅火系統及部件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全 部適用項目。
2.2 分型試驗
干粉滅火劑貯存形式,干粉滅火劑的種類,干粉貯存容器出口釋放閥工 作壓力、材料、結構形式,干粉貯存容器出口釋放膜片尺寸、材料、膜片 的結構形式,貯氣瓶組的容器閥結構形式和材料、瓶組內部灌裝介質、瓶 組公稱工作壓力、檢漏方式,工作環境溫度范圍均相同,僅滅火劑貯存容 器容積,貯氣瓶組的容器閥通徑,貯氣瓶組容積不同時,可按下列項目進 行分型檢驗: GB16668-2010《干粉滅火系統及部件通用技術條件》中6.2.6~6.2.8、 6.3.2~6.3.9、6.5.3~6.5.5、6.6.3~6.6.6、6.6.8的全部項目。
2.3 監督檢驗
a)獲證后現場抽樣檢測項目為GB16668-2010《干粉滅火系統及部件通 用技術條件》中6.4.2.1、6.4.3.5的適用項目。
b)獲證后現場使用領域抽樣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 GB16668-2010《干粉 滅火系統及部件通用技術條件》中 6.4.2.1、6.4.3.5 的適用項目。
3 樣品數量
3.1 柜式干粉滅火裝置
a)型式試驗和分型試驗:均為 1 套。
b)監督檢驗
獲證后現場抽樣檢測:釋放膜片1套、釋放閥1套;
獲證后現場使用領域抽樣檢測:釋放膜片1套、釋放閥1套。
3.2 貯氣瓶組
a)型式試驗
瓶組 3 套、容器閥 3 套、安全泄放裝置 3 套(適用時)、壓力顯示器 5 只(適用時)、稱重裝置 2 套(適用時);
b)分型試驗
瓶組 3 套、容器閥 2 套、安全泄放裝置 2 套(適用時)、壓力顯示器 4 只(適用時)、稱重裝置 2 套(適用時)。
3.3驅動裝置
a)型式試驗
1)電磁型驅動裝置:2只。
2)氣動型驅動裝置:3只。
3)液壓型驅動裝置:3只。
4)電爆型驅動裝置:3只。
5)機械型驅動裝置:2只。
6)燃氣型驅動裝置:7只。
7)電動型驅動裝置:2只。
b)分型試驗
1)電磁型驅動裝置:2只。
2)氣動型驅動裝置:2只。
3)液壓型驅動裝置:2只。
4)電爆型驅動裝置:2只。
5)機械型驅動裝置:1只。
6)燃氣型驅動裝置:5只。
7)電動型驅動裝置:2只。
3.4 燃氣發生器
a)型式試驗:外殼 5 只、發火裝置 55 只;
b)分型試驗:外殼 5 只、發火裝置 55 只。
3.5 信號反饋裝置
a)型式試驗:5 套;
b)分型試驗:4 套。
3.6 噴嘴
a)型式試驗:局部應用噴嘴 4 只、全淹沒噴嘴 3+x(x 為布粉用噴嘴 數量)只;
b)分型試驗:局部應用噴嘴 3 只、全淹沒噴嘴 2+x(x 為布粉用噴嘴 數量)只。
4 檢驗周期
檢驗周期是自檢驗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報檢驗報告實際發生的時 間,具體時限如下:
1)型式試驗和分型試驗
燃氣型柜式干粉滅火裝置:110 天;
采用電爆型驅動裝置的柜式干粉滅火裝置:110 天;
采用其他型驅動裝置的柜式干粉滅火裝置:90 天。
2)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檢驗周期 20 天。 變更確認檢驗周期根據實際檢驗項目確定,不能超過型式試驗檢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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