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2024-10-24 11:32:19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近日,有網友留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銷售標注過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產品"問題做出提問,不知道你是否也有這方面的疑惑呢?
Q:銷售標注過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產品(手機充電線)
我局近期收到職業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反映其近期購買的手機充電線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4943.1-2011,已經被GB4943.1-2022替代。請問,經營者銷售(標注的執行標準GB4943.1-2011)手機充電線是否違法?具體違反哪些條款?謝謝!
A: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第二十一條規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如執行的已廢止標準低于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將按以上所述規定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如企業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為已廢止標準,應按規定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感謝您對標準化工作的關注。
全國統一服務熱線
139 2463 7548
郵箱 :591053467@qq.com
總部地址:深圳市光明區鳳凰街道南太云創谷產業中心3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