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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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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6:13:09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消防排煙風機認證檢驗要求
1 檢驗依據
XF211-2009《消防排煙風機耐高溫試驗方法》。
2 樣品數量
型式試驗樣品數量:2 臺。
監督檢驗樣品數量:1 臺。
變更確認檢驗樣品數量根據實際檢驗項目確定。
3 檢驗項目
3.1 型式試驗項目為:XF211-2009《消防排煙風機耐高溫試驗方法》中 4.4 規定的項目。 委托消防排煙風機型式試驗前,應提供委托認證單元內的典型產品由具有計 量認證(CMA)資質和實驗室認可(CNAS)的實驗室出具的,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 行業標準的產品檢測報告,檢測項目至少包括:空氣動力性能【風量、風壓(全 壓或靜壓)、效率】、噪聲、振動。
3.2 監督檢驗項目為:XF211-2009《消防排煙風機耐高溫試驗方法》中 4.4 規定的項目。
3.3 變更確認檢驗項目依據變更確認方案執行。其中,變更(含增加)關鍵件 電機(系列)的,認證委托人如采用該電機(系列)作為本單位關鍵件申報的消 防排煙風機已通過自愿性認證的(不限為本單元產品),則無需進行消防排煙風機 耐高溫試驗,僅進行特性文件確認。
4 檢驗周期
型式試驗檢驗周期:45(天) 監督檢驗周期,45(天) 變更確認檢驗周期根據實際檢驗項目確定,不能超過型式試驗檢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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