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2021-10-21 11:51:34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消防類產品認證實施規則》2021新版已于合格評定中心發布,本文分析比對《消防類產品認證實施規則》2019版本與《消防類產品認證實施規則》2021版本的差異,以饗大眾!
5.2 認證委托資料
本中心應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及認證工作的需要,明確認證委托資料
清單,應至少包括認證申請書或合同、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注 冊證明、型式試驗報告(適用時)、產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等。
6.1.4 設計鑒定 (多)
對于管理規范、誠信守法、產品質量穩定,并為企業分類管理中 A、B 類企業,當其具備相應的設計能力,并有實施設計鑒定的基礎成果時,可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采用設計鑒定的方式來替代部分型式試驗檢測項目,以確認產品的符合性。認證委托人需提供由生產者完成的設計鑒定報告及 有關資料。由本中心選擇具備能力的實驗室對所提供的設計鑒定報告及有 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提交本中心。
6.2 初始工廠檢查 (多)
6.2.1 文件審查
本中心按照消防產品工廠檢查行業標準的規定開展文件審查。重點為:
(1)認證委托人提供的工廠信息及產品信息;
2)工廠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情況;
3)工廠組織機構及職能分配的基本情況;
4)認證產品的特點及生產工藝流程;
5)實驗室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等資料;
6)獲證產品證書信息,相關標志使用信息(必要時);
7)工廠及獲證產品變更情況(必要時)等。
文件審查通過的,本中心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開展后續工作。文件審查
不通過的,認證委托人應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并再次提交。文件審查超過60 天,仍不能滿足認證要求的,視為文件審查不通過。
6.2.2 工廠現場檢查
本中心根據認證方案要求對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開展工廠現場檢查。應積極采用遠程工廠檢查、“云平臺”檢查等信息化手段開展工廠現場檢查。
6.2.2.1 基本原則
生產企業應建立實施并有效保持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 的體系,保證生產條件、產品質量、標志等持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要求,確保認證產品及相關能力、條件持續滿足認證要求。
生產者、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流向登記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并按認證合同約定,將流向信 息上傳至“消防產品流向信息上傳系統”,自覺接受社會大眾監督。本中心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情況進行符合性檢查。
根據需要,工廠現場檢查可與型式試驗同步進行。
6.2.2.3 檢查組及檢查內容
本中心委派具有國家注冊資格的產品認證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按照《消防產品工廠檢查通用要求》(XF 1035)、《消防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XF1061)及本中心的有關作業指導文件、相關要求等,對生產者/生產企業進 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6.2.2.4 檢查結果
工廠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項,結果為通過。
工廠現場檢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項時,允許整改,本中心采取適當方式
確認整改有效后,結果為通過。
工廠現場檢查存在嚴重不合格項時,結果為不通過。
6.3 對相關結果的采信
經本中心技術評定機構評價認為可以接受的合格評定結果,本中心應
予采信。國家、行業及相關監管部門要求采信的有關結論,本中心應予采信。
7 獲證后監督
獲證后監督是指本中心對獲證產品及生產企業實施的監督,本中心按照獲證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具體情況、獲證產品接受國家、行業、地方監 督部門質量抽查的情況以及有關社會反映情況等,制定相關獲證后監督的具體要求,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
獲證后監督方式包括:獲證后的跟蹤檢查、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根據實施獲證后監督時的具體情況,監督 可采取一種方式或多種方式組合的形式實施。
7.1.1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原則
本中心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以驗證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并保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應在生產企業正常生產時,優先選用不預先通知被 檢查方的方式進行。對于非連續生產的產品,認證委托人應主動向本中心 提交相關生產計劃,便于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有效開展。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應由工廠檢查人員實施,應積極采用遠程工廠檢查、“云平臺”檢查等信息化手段開展工廠現場檢查。7.1.2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內容本中心按照認證規則及依據標準要求,在有關檢查方案(計劃)中明
確產品持續符合工廠質量保證和產品一致性要求的跟蹤檢查內容。
7.1.3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時間
本中心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基礎上合理確定跟蹤檢查時間。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產企業分類類別,獲證后基本監督頻次見下表。
獲證后基本監督頻次 類別 獲證后基本監督頻次
A 類 30 個月內至少完成 1 次
B 類 18 個月內至少完成 1 次
C 類 12 個月內至少完成 1 次
D 類 12 個月內至少完成 1 次
本中心可根據生產企業的產品特性及生產周期等原因適當延長監督周期,在規定監督周期基礎上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 6 個月。由于特殊原因必須再次延長的,應經本中心技術評定機構研究同意并作出延長監督周期的決定
7.6 質量監督抽查、消防檢查結果的采信
本中心依法采信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對獲證產品開展的國家、行業、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及消防檢查結果,并作為獲證后監督結論的關鍵依據。
8.4.4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應視為無效,暫停期內不得在產品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由于生產的季節性、按訂單生產等原因,由認證委托人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認證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12個月,且需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除此情形外,暫停認證證書的,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3個月。暫停時間自本中心簽發暫停通知書之日算起。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出現質量問題等原因導致證書處于暫停狀態且未恢復的,本中心暫不受理與整改無關的同類產品認證委托
老版本標志應加施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保持標志平整、完好,防止損壞、丟失。
新版本標志應加施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保持標志平整、完好,防止損壞、丟失。標志的使用應符合消防救援行業標準 XF 846 的有關規定。確因產品本身原因不能加施標志的,可粘貼在合格證明或最小包裝上。
13.2 對獲證產品與認證相關的符合性有異議時,可向本中心投訴。
全國統一服務熱線
139 2463 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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