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認證消防產品違規生產后如何處罰?根據自國家質檢總局第117號令《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3C認證消防產品違規生產后,將會受到以下處罰:
1、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后 ,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即: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三)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