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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14:32:52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重磅!《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發布,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1、 在危險性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應采取的措施。(條文號:2.1.8)
2、 加壓系統樓梯間的固定窗問題(條文號:2.2.4)
3、部分排煙場所的固定窗問題(條文號:2.2.5)
4、儲油間內不能通過無關管道。(條文號:4.1.5-3)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內環境溫度不應低于 5℃。(條文號:4.1.7-5)
6、 消防控制室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管線。(條文號:4.1.8-5)
7、 困擾設計多年的燃氣管井問題。(條文號:6.3.3)
8、防火閥的設置,這條需要設計注意,由《建規》 第八章移至本規范第六章,說法上也改變。之前圈內探討過的加壓風管防火閥設置問題,在這里也補上了。(條文號:6.3.5)
9、關于疏散通道的凈高問題,這一點與《民用建筑通用規范》 GB55031-2022\3.2.7 要求的 2m 不一樣。(條文號:7.1.5)
10、疏散樓梯、前室的開口問題,與《建規》 的要求一致。(條文號:7.1.8-5)
11、 自然通風條件不足的封閉樓梯處理方法與《建規》 的要求一致。(條文號:7.1.8-6)
12、避難區應防止煙氣進入或積聚,并設可開啟窗。(條文號:7.1.15-5)
13、 避難間的措施以及開口、管道問題。(條文號:7.1.16-5)
14、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8.2 防煙部分在現行《建規》 強條的基礎上作了修改, 去掉了樓梯間可不設防煙系統情況。(條文號:8.2.1)
15、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8.2 排煙部分在現行《建規》 強條的基礎上明確丙類廠房、丁類廠房, 丙類倉庫的面積限值, (條文號:8.2.2)
16、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8.2 排煙部分增加車庫、交通隧道的排煙要求(條文號:8.2.3、 8.2.4)
17、對于無窗房間本規范明確了“可開啟外窗”(條文號:8.2.5)
18、不應使用循環空氣的場所(條文號:9.1.1)
19、甲、 乙類生產場所的風機同機房問題,與《建規》 一致。(條文號:9.1.2)
20、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風管不能穿防火墻, 比《建規》 說法更為準確。(條文號:9.1.2)
21、供暖系統《建規》 說法更為準確。(條文號:9.2.1~3)
22、明確了設通風換氣的場所。(條文號:9.3.1)
23、通風系統應獨立設置的情況。(條文號:9.3.2)
24、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性危險氣體、蒸氣、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哪些規定?(條文號: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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